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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委员应聘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9-06-13 【字号:

200924日政协第三届龙岩市委员会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规范市政协委员应聘担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管理,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政协委员受政协组织的推荐,自愿接受聘请单位聘请,担任特邀监察员、特约检察员、人民陪审员、教育督导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机关效能监督员、行风评议员(代表)等的统称。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应聘特邀监督员的推荐、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委员工作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熟悉相关的业务知识,热心特邀监督工作,有参加特邀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服从政协组织和聘请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履职监督,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遵守有关监督制度和聘请单位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服务大局,强化责任,严格保密纪律,讲求监督实效,公正廉明,不谋私利,自觉维护政协委员的形象和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章 聘请办法

 

第六条 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聘请单位应事先持函与市政协委员工作室联系,以书面形式表明聘请意向、特邀人数及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推荐人选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室根据聘请单位的要求,征求对口专门委员会或委员小组的意见,提交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及时函复聘请单位。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由聘请单位,发给聘书,明确职责、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并函告市政协委员工作室和委员所在单位。

 

第三章 协调管理

 

第九条 聘请单位负责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制定监督活动年度计划,为特邀监督员知情明政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保障特邀监督员的知情权。

第十条 尊重和保护特邀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聘请单位应正确对待和重视解决特邀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邀监督员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的,聘请单位有责任协同市政协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保证其履职时间和工资、奖金、职称评定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特邀监督员定期联系制度。特邀监督员应将每年参加监督工作的情况,填写《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登记表》,经聘请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协委员工作室;特邀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社情民意,要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反映。市政协每年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工作座谈会,了解各单位特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特邀监督员期满通报制度。特邀监督员聘任期满,聘请单位应及时通报市政协委员工作室,需续聘的,按规定程序协商办理。聘期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由聘请单位商市政协委员工作室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聘请单位应建立与市政协和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加强三方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支持。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记入委员档案,作为评选市政协“优秀委员”的考评依据。

第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登记表

 

年度:

姓 名

 

单位

职务

 

党 派

 

聘请单位

 

监督员名称

 

 

 

 

 

 

 

             

 

 

 

注:请将此表于当年1210日前送市政协委员工作室。